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学院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教授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我校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9001cc金沙以诚为本教授委员会是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以下简称“学院”)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评议机构,是推动学院自主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守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和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乐于奉献;
(二)有一定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已经产出一定质量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学术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经学院全体教师选举产生。教授委员会设委员7-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并经全体教授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届期四年。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办法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设秘书1名,一般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发展和科研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为新进教师的引进和选聘提供学术和专业意见;
(三)评价科研成果,推荐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制定科研成果评价标准,裁决学术纠纷,对教师学术失范行为提供处理意见;
(四)论证学院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
(五)审议教师的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和任期考核;
(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三)负责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沟通;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教授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六)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表决事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意见;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根据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及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教授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参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应遵循“一事一决”的原则。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中的表决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院系负责同志到会提供咨询,以供教授委员会表决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涉及学院发展重大事项的决议,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授委员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