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7-01浏览次数:983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加强我校教师、科研人员与学术界的联系,规范学术活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学会(含研究会)活动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
  (一)凡我校各院、系、研究机构以我校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国内、国际性学术会议,主办、承办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附会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说明等),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会务工作主要由主办、承办单位负责,学术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承办单位应将会议情况报告送科研处备案。
  (二)各院、系、研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主办、承办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组织实施,并在会后将学术会议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我校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一)学校支持教师、科研人员以提交学术论文的形式参加国内外高规格学术交流活动。凡不需论文就可参加的一般性学术会议或带有商业旅游性的会议,原则上不支持参加。
  (二)学校对参加国家级(含国家二级)学会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含各部委的司局)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科的学术活动,且论文被会议采用的参加者,经审批后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拟参加会议者可持会议通知单(或邀请信)、会议论文及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科研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列入学术会议配套资助计划。
  (三)参加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经科研处、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会议参加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撰写的论文代表该学科学术水平;
  2.论文被国际性权威学术会议选用,并有书面的会议邀请;
  3.一般应具有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我校教师外出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配套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元/人次,参加港澳台学术会议配套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人次,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配套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000元/人次。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会后在批准资助的额度内据实报销,实际支付超出资助标准,超支部分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已列入配套资助计划的学术会议,其会议费用可预先在各院(系)科研经费中开支或个人先行垫付,学校配套资助经费在每学期末一次性划拨到各单位。
  (六)省级以下学会、省厅级以下政府部门及社会有关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由各院(系)决定是否参会,费用在各院(系)科研经费中开支。
  (七)我校教师被邀外出讲学、指导研究生、参加咨询活动等,其费用应由邀请单位支付。
  (八)凡经学校资助参加的学术活动,参加人会后一个月内,须在院(系)做与会情况报告,并将书面报告送科研处备案。
  第五条 在我校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
  (一)在我校举办的学术讲座分为由学校举办的藏龙岛学术讲坛和由各院(系)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藏龙岛学术讲坛计划由科研处与各院(系)共同拟定并组织实施,讲座经费由科研处按相应标准资助;各院(系)举办的学术报告由院(系)组织实施,讲座经费由各院(系)在其科研经费中按相应标准支付。
  (二)各院(系)在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报送《我校学术讲座情况汇总表》,科研处根据学术讲座计划和实际实施情况统一发放资助经费。
  (三)学术讲座经费资助标准为:两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15003000元不等;海外着名学者,12002000元不等;国内其他教授、学者,5001200元不等;校内专家、教授,200400元不等。如果实际支付超出资助标准,超支部分由举办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需报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级学会(含研究会)的活动
  (一)学校支持并指导各有关单位和教师、科研人员参加各级学会。
  (二)凡各单位参加的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获团体会员资格者,均应报科研处登记;派人担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需报科研处备案。
  (三)凡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由我校人员任副理事长或副会长以上职务)在学校科研经费中支出,其它学会会费则由各单位自己承担,个人会费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我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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