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7-01浏览次数:1039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平台,是长期稳定地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提升学校科研水平,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院(系、部)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分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等。
  第三条 挂靠校内各单位的科研机构均无行政级别,其负责人可通过校内外招聘或有关方面推荐产生。研究人员以兼职为主,人事关系归属所在单位管理。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应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密切结合。同时,应遵循开放性的原则,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机制,使科研机构具有承担重大课题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五条 科研机构对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申报条件办理。
  第七条 校内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鼓励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立研究机构。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学术团队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学术优势;同时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
  (二)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近3年至少主持1项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在其研究方向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勇于创新,事业心强。
  (三)有科研机构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拥有支持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设置校内科机构,须填写《我校科研机构审批书》(见附件)。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学校或挂靠院(系、部)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经专家论证后,双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单位审批。
  第四章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积极承担各项重大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三)推进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学科建设。
  (四)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不断整合力量,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
  (三)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有偿智力转化优势,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水平和竞争力。
  (四)培育科研创新群体。
  (五)完成学校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在科研活动、人员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承揽科研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其研究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应纳入其人事隶属单位的科研统计,并享受相应的科研津贴。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设置部门提名,经学校批准后由校长聘任,聘期3年。
  第十五条 学校视情况为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启动经费,启动经费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掌握使用,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学校科研处负责业绩考核、校内外协调和服务工作,所在单位负责科研机构人员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设正职1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副职12人。
  第十八条 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每年进行1次研究工作进展检查,每两年进行1次考核。
  第二十条 对科研方向明确、研究任务饱满、研究成果突出的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研究机构,学校将给予配套奖励。凡科研方向不明确、研究任务未落实,或连续两年未争取到研究课题、未取得较为突出研究成果的科研机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年),1年后经评估仍达不到要求的,学校将更换负责人,或撤销该科研机构。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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