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校区生活秩序,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为学生住宿管理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
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湖北亿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物业公司、院(系)、保卫处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并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 学生住宿的寝室一经分定,不再进行个别调整,特殊情况除外,如残疾、精神障碍等。寝室调整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签字盖章,物业公司备案后,方可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八条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一般不得留宿客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亿优公司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住宿(此类情况仅限直系亲属)。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由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在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原因,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0:30时,熄灯时间为11:00时。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物业公司报请所在院(系)和学工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得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不得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女生公寓禁止男性进入,男生公寓禁止女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公寓,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我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5〕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