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辅修专业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2浏览次数:840


为提供学生个性化成长、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和《2014年我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期间,同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兼修的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同时鼓励学生辅修跨学科专业。
第三条 学生辅修应围绕主修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选课,特别是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涵盖辅修专业的A类与B类的选修课时,可针对性地选择某专业进行辅修。各专业B类选修课是该专业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A类选修课是供外专业学生辅修该专业课程;各专业A类与B类的选修课开课计划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修辅修专业课程合格后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辅修一个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第2-7学期内完成。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学生选修辅修专业课程需取得15个学分方可获得辅修证书。
学生辅修应遵循先修A类选修课的原则,当A类选修课程不足15学分时方可选B类选修课。选课时,辅修专业的A+B类选修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生如果选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通过考核者,给予考核分数(就高不就低)但不予计算辅修学分。
第五条 在第6学期期末至第7学期课程结束前,若所修A+B类选修课的学分达15学分及以上者(修完辅修专业A类选修课后方可选修该专业B类选修课),学生本人需填写《我校辅修专业证书申请表》,并向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通过后方可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条 学生在第7学期结束时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或未取得辅修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不能补修课程或延长辅修时间。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详情见教务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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