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两有三实”人才的有效途径。综合测评成绩是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等个人综合奖的核心指标,也是学生学习成绩奖评定、组织发展和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测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性原则。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 客观性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过程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反映学生的素质。
第五条 教育性原则。综合测评是一个教育、学习的过程,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与评价。综合测评指标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的发展目标。
第六条 公平性原则。学生、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院(系)党政领导共同参与,公平、公开、公正评价考核学生。
第三章 测评内容与分值
第七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基本素质测评、课程学习成绩、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三部分组成。综合测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素质测评占15%;课程学习成绩占70%;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占15%。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观念和身心健康素质等五个方面,每项基准分为3分,共计15分。基本素质测评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3分,五项成绩之和为基本素质测评结果。如有一项为0分,则不能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先。
1.思想政治表现: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减0.3分/次;违反规定,参加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转发网上非法信息,以及参加其他破坏社会秩序活动的,减3分。
2.个人品德修养: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减0.6分/次;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减0.4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0.3分/次。
3.学习态度:无故旷课减0.3分/次(含晚讲评);上课迟到、早退减0.1分/次;不按时完成课后作业的,减0.1分/次;取消考试资格的,减1.5分/门;考试舞弊者,减3分。
4.组织纪律: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分/次;记过处分减1.5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分/次;警告处分减0.7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0.4分/次;其他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减0.3分/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减3分。
5.身体素质: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1分;应参加军训而未完成军训任务的,减1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含早操),减0.3分/次。
第九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所取得的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0分、80分、70分、60分、40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十条 社会实践与科研创新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寒暑假社会实践、科学研究、文体活动、职业技能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该项总分上限为15分。
1.根据要求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者计1分;被评为校级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计2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计3分。团队获奖者,单个人计分标准同上。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2.在国内重要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每篇计3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作品者,每篇计1分;一般性报道、散文、诗歌等每篇计0.5分,其上限为1分;在校内非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每篇计0.1分,其上限为1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3.参加学科专业竞赛、科技发明或设计,获省级以上奖励者,计3分;获校级奖励者,计1分;获院系级奖励者,计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3分。
4.参加文体活动,获省级比赛末等奖者(如三等奖、运动会4—8名),计1分,每上一个等级(如二等奖,运动会第2—3名)另计1分。获校级比赛末等奖者计0.5分,每上一个等级另计0.5分。获院系级比赛末等奖者计0.3分,每上一个等级另计0.2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单个人计分标准同上。该项累计不超过3分。
5.每获得一项职业技能证书或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四六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计1分。该项累计不超过3分。
6.在学生党总支(支部)、团委(总支、支部及其他直属学生组织)、学生会、班委会、各类学生社团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计1分,多重职务,不重复计分。
7.学校、院系、班级学科专业竞赛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参赛者,每次加0.5分,其上限为2分。
8.学校认为其他有必要奖励的,酌情加分。
第四章 测评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院系测评小组审核、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作为评优评先、组织发展、就业推荐和评定奖学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院(系)测评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辅导员和教学秘书。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担任组长,其成员包括班干部和学生代表,小组成员一般为5-7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时间为每年九月,综合测评的计分依据为该学年所取得的成绩或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本科院系根据此办法制定本院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专科学生的综合测评,由管理技术学院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我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鄂经院学函〔200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