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2浏览次数:110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类栏目信息发布行为,促进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管理办法》、《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在校园网站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结合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以促进学术交流,服务我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主要目的,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二)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三)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四)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五)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加强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照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如建立网站、开设BBS等)要向电信管理机构,或信息产业部办理专项备案手续。
第六条  拟在校园网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向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网站及电子公告版审核登记表,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七条  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该站的合法用户,由站长任免,报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电子公告网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按实名填写注册单,预注册一个BBS ID,审核通过后即可开通帐号,方能成为该站的合法用户。
第九条  电子公告网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用户注册信息。除非国家或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定方可进行查询。
第十条  电子公告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以上信息内容之一的,应按照《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处理。站务管理人员应及时保存相关信息、封闭网络端口、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并立即删除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各栏目中屡次出现第十条中所列信息内容的,由学校网络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或取消该栏目,并追究电子公告所属单位网络负责人、网站(网页)安全负责人及栏目版主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用户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帐号、发布时间、发文IP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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