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点名是我校一项基本的学生管理制度,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集体意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规范晚点名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生晚点名由院系负责组织,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以班级为单位开展。
二、每周日晚(或长假返校后的当晚)6:40—8:40为晚点名时间,每次晚点名分2轮(或3轮)进行,每轮各班级晚点名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
三、晚点名教室由学生工作部(处)按学年统一划分到院系,由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晚点名的地点、时段进行分配。各院系晚点名教室安排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院系应根据学校和本院系周学生工作安排,在每次晚点名前拟好宣讲提纲,准备好相关讲评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分发给本院系的辅导员(班主任),为辅导员(班主任)分班讲评提供参考。
五、晚点名时间内,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准确清查学生返校人数;要根据宣讲提纲,结合班级实际,认真做好讲评工作。此外,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其他有意义的教育活动。
六、辅导员(班主任)每次晚点名后应认真做好记录,院系每月应对辅导员(班主任)晚点名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七、各院系负责对本院系学生晚点名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详细记载,定期汇总,向本院系学生班级公布。每次晚点名结束后,各院系须将晚点名检查结果于次日(周一)上午10时前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管理科。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辅导员(班主任)的重要依据。
八、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各院系晚点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院系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本办法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原我校学生晚点名管理办法(学函[2006]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