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住宿晚归与不归管理办法(2014年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12-12浏览次数:1161

 

              根据《我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7〕129号)、《我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07〕135号),为防止学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发生意外事件,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界定
未经批准,周日—周四晚22:30以后、周五—周六晚23:00以后返回学生宿舍者为晚归;未经批准,宿舍正常熄灯后至次日早晨5:30未回学生宿舍者为不归。
二、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管理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较近,双休日不在校住宿的学生需报所在院(系)审批、备案。
(二)晚归学生进入公寓必须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登记。登记时必须写清本人姓名、院(系)、班级、宿舍号、学号、联系方式、辅导员姓名等信息。
(三)学生晚归、不归实行门卫、宿舍管理员和宿舍三方登记制度,分别由保卫处、亿优公司和寝室长负责登记。
(四)因特殊原因晚归、不归者须提供有效证明。
(五)各班级和院(系)每天要对住宿晚归、不归的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工作处每周进行抽查。
三、学生住宿晚归、不归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5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15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6.一学期内晚归累计达20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1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2.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3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4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告知学生家长;
5.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晚归、不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每一学期的晚归、不归情况列入班主任、辅导员及院(系)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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