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0第一学期第14周晚讲评材料

发布者:学工动态发布时间:2019-12-09浏览次数:1221

一、关于开展2019年“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大学生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 “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鄂教政法函{2019}1号)的工作安排,现就2019年“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活动时间

122日(周一)-128日(周日)

2.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3.具体安排

1.1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各班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开展学宪法主题班会活动

2019124日是第6个“国家宪法日”,各班以“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为主题组织开展班会活动,班会活动可以学习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内容(见附件1,将开展宪法教育作为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

1.3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

121日至31日,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和全国普法办将联合举办“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班可以组织同学积极参加,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4.工作要求

各班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于2019年12月12日前发送至邮箱635909404@qq.com

附件:1. 宪法诵读内容

2. 司法部 国家网信办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 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附件1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附件2

司法部 国家网信办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 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司发通〔2019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宣传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宪法学习宣传有关部署,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配合开展好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和第二个宪法宣传周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全国普法办将举办“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竞赛主题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中国

二、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全国普法办

承办: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国家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法制日报社

协办: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中国长安网、人民网、新浪网、腾讯网、@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

参与网站:各地普法网站、中央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部分政府网站和商业门户网站等百余家网站

三、竞赛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党章和党内法规,2019年颁布、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及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四、竞赛时间及安排

微信答题贯穿全年;201912月为网站竞赛期,为期1个月。竞赛规则将于竞赛开始前在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等百家网站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竞赛办法

(一)网站参赛

20191218时至123124时,网友可登录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等百家网站的竞赛活动主页面参加竞赛。网友填写个人信息注册成功后,点击“网站参赛”,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套含有5道题目的答卷。题目形式为不定项选择题。网友在线答题完毕后提交,系统将自动给出分数。答题满分的竞赛者将获得抽奖资格。

(二)微信参赛

网友可通过@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参加每期竞赛活动。每月1-20日为答题期,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一题,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网友答题次数及正确率,每月答对10题即可参加抽奖。网友答题完毕后,可将自己的成绩附带手机答题页面分享到朋友圈。

六、奖项设置

(一)优胜奖

共设置5200名优胜奖,奖品为50元手机话费。其中,网站参赛设置400名,微信参赛设置4800名(每月400名)。

(二)优秀组织奖

设置若干名。根据组织参加竞赛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奖,颁发优秀组织奖证书。

七、工作安排

(一)网站参赛

123124时,网站答题截止,从所有满分的答卷中抽出优胜奖。202015日公布获奖名单,1月中旬进行奖品发放和优秀组织奖的评选。

(二)微信参赛

每月25日前抽奖、公布获奖名单,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电话充值。

(三)发布获奖名单

活动结束后,中国普法网、中国网信网、中国普法两微一端公布个人获奖者和优秀组织奖获奖者名单,在相关网站制作活动主题栏目、节目和版面。

八、工作要求

“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宪法学习的有关部署,精心安排,广泛动员,有组织地开展答题活动,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活动的影响力。要注意工作实效,坚决防止和杜绝走形式、走过场,充分发挥竞赛活动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不断开创新时代普法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各地各部门请将活动组织情况及时报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全国普法办。


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联系人及电话:

孙冉、路双英 010-65152662

国家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联系人及电话:

杨文新 010-55635117

法制日报社联系人及电话:

童悦敏 010-84772882-8022

  

司法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

2019924

  

  

  

本次活动新媒体平台

  

1.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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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好网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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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的通知

期末考试临近,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增强同学诚信意识,端正学习态度,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学习风气,共创良好考试环境,请各班利用周末晚讲评,通过主题班会开展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学生学习《我校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鄂经院发{2018}5号),将考试违规处理政策传达到每一位同学。

我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鄂经院发【20185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级考试都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同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的手段试图获得考试答案或者让考试成绩提高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
)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或不按时交卷的;
 (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有其他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考后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
)答题前擅自交换试卷的;
 (
)有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在考试前预谋协同作弊并作弊未遂的;
 (
)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的;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手机、ipad等,下同);
 (
)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答卷丢失的;
 (
)有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中任一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
)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材料或物品参加考试且拒不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
)在课桌椅、墙面、衣物、身体等地方记录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
)伪造考试证件的;
 (
)考试中故意撕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的;
 (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
)试卷答案雷同被认定为作弊的;
 (
)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八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抢夺、窃取、损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的;
 (
)利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查看或搜索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
)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
)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
)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
)其他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
)互相交换试卷的;
 (
)盗窃试卷或标准答案的;
 (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有计划、有预谋集体作弊或罢考的组织者;
 (
)殴打、伤害监考、巡视等有关工作人员的;
 (
)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
)其他严重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限内,再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多次违纪作弊认定;以处分等级重的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按最近一次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应当场认定。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之一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对构成作弊行为的学生,暂扣或拍摄其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证据。同时,监考人员应在《我校考试违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违规考生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等,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要求其签名后退出考场。如学生拒签但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即可。考试结束后,第一监考教师应当即将《我校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考生的试卷、答卷和物证一并送交考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理,须依据《我校考试违规记录本》、违规物证等材料。对于应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处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应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对于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

第十五 条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与生效事项,参照《我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文件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把签字后的原件交还至教务处存档。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考试违规违纪的三大主要原因:

1.违纪不知觉:因缺乏对学生手册规定的充分了解,在考场中的行为举止违反了考试纪律却浑然不知。

2.后果不知晓:因缺乏对学生手册规定的充分了解,低估了考试违纪作弊后果的严重性。

3.行为不自律:平常学习不努力,考前复习不认真,对考场纪律抱有侥幸心理和不切实际的幻想,企图通过作弊来获取及格和高分。

  

  

附赠打油诗一首,呼吁同学们严肃考纪,端正考风:

作弊成本高,

误己害集体;

要想考得好,

付出少不了。

  

温馨提示:请各位同学在考试前预留足够时间打印或记录好考场和时间等信息,避免在临近考试时因忘记教务系统密码等问题导致无法查询考试信息,进而耽误考试。

最后,祝各位同学发挥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三、关于发放2018—2019学年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的通知

   上一学年的评优评先工作已基本完成,学校将对获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发放物质奖励。请161718级各班班长组织获奖同学在表格(见群共享)中录入农行卡号(仅限学校发放的农行卡)并认真核对,以保证奖学金的正常发放。表格请于下周一(129日)中午12:00前发到QQ邮箱:635909404@qq.om

各项奖励具体标准如下:1、先进班集体1000/班;2、藏龙学子奖学金1000/人;3、三好学生标兵500/人;4、三好学生200/人;5、优秀学生干部200/人;6、特色示范寝室1000/寝室;7、文明特色寝室200/寝室。

根据《我校学生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16151号),同一学年同时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藏龙学子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即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放藏龙学子奖学金。

  

四、关于给予我院李某某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我院2017级同学李某某,在与一女生谈恋爱期间,因感情破裂和个人性格问题,殴打、辱骂、恐吓该女生,对该女生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学生行为,根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四款的规定,鉴于李某某认错态度诚恳,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希望各位同学引以为戒,在校园生活中应以学生手册中的规定为准绳,端正自身言行举止,避免或合理化解人际矛盾,团结关爱同学,切莫因过激举动而贻误学业和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