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发布者:学工动态发布时间:2018-03-23浏览次数:1497

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经院发〔2016〕155号

2016年8月13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强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培养“两有三实”人才的有效载体,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和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学校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学生社团是由学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五条共青团我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负责指导社团开展工作,并履行本校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校团委委托,负责社团登记、注册和考核工作。根据社团类型和专业特点,将社团分为A类和B类社团。A类社团日常管理由挂靠的学院团委负责,B类社团日常管理由社联直接负责。

第二章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强化职能、发挥作用”的原则,做好社团成立与注册工作。

第七条成立社团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利于学校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5名以上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

(四)有指导老师出具的书面意见且指导老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五)社团性质应与其名称相符,不得与校内现有社团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全称冠以“我校”;

(六)社团必须成立团支部,积极开展团务活动,落实“三会两制一课”。

第八条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可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联备案。

第九条社团在征得社联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十条新社团成立注册由校团委审批;其他社团在每年9月第3周到社联办理学年注册手续。

第三章社团成员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必须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加入社团的外籍学生,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有权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查看和监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团章程,服从社团整体安排,自觉维护社团荣誉,积极参加社团和社联举办的活动,对个人行为负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有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有责任向社联监察部报告。

第十四条社团负责人(会长、团支书)作为学生干部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根据《我校学生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社团负责人对本社团活动的策划、实施、宣传、财务和安全负责,接受社联和社团其他成员监督。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六条开展社团活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要确保社团成员安全。社团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和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活动申报

(一)A、B两类社团申请承办社联专项活动的,需向社联提交活动策划,评审通过后,根据活动方案开展活动。

(二)举办非专项类活动,需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提交书面总结并做好归档传承工作,其中A类社团向指导教师和挂靠学院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B类社团向社联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总结。开展出国出境活动,参与会员均须经家长和所在学院签署书面意见,还须报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社团共同举办活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和挂靠学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将活动方案报社联备案。

第十九条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提前向校团委报告主题、主讲人信息和内容提纲,经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按活动方案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还须报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二十条校团委对思想政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和高雅艺术类社团所开展的活动给予政策和经费上支持。

第二十一条社团不得擅自以社联、所在学院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社团收取会费需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校团委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写入社团章程。社团会费由社联统一管理,会费使用须按学校财务制度和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定开支。

第二十三条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含会费)。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后,社团才能接受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活动赞助费,其中A类社团报请所在学院团委,B类社团报请社联。

第二十五条社团建立收支账目表,并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指导老师、社团成员及社联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社团资产由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解散时,其资产由社联根据社团章程予以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资产。

第六章社团宣传

第二十七条社团宣传应坚持适度、合理、节约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挂靠学院团委同意后,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九条社团运营网站,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社团负责人对网站内容负全部责任。社团建立网站,须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

第三十条社团开设贴吧、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须报请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社团负责人对贴吧、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负责。

第七章社团考核

第三十一条社联定期开展社团星级评定、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社团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根据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限期整改:

(一)社团财务出现严重问题;

(二)社团连续三个月不开展任何社团活动或一学年内开展的社团活动质量欠佳,会员投诉反映强烈;

(三)社团年度考核未合格;

(四)开展营利性或与社团性质无关的活动;

(五)社团负责人自行提出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散: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一学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三)会员不足10人;

(四)未按规定进行学年注册;

(五)社团限期整改无效。

第三十五条注销登记

社团解散前,按注销程序办理。社联收到社团注销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社团注销后,社联接收该社团的登记和财务等凭证,接收该社团剩余资产。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社团。经校团委批准后,社联可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社团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