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2017年版)

发布者:学工动态发布时间:2018-03-23浏览次数:3883

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

鄂经院发〔2017〕49号

2017年7月5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奋读书、奋发向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41号令)、《我校章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均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因素确定并下拨。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项目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第六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二)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同时位居班级第一;

(三)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优先参评。

第八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至少位居班级前50%。

第九条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且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十一月),学生工作处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拨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下拨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计划(若评审时间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的要求评审)。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评,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审小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评议,确定名单并在班级内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所在学院;

(三)学院审核。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对班级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后,在全院范围进行不少于四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结果进行初审,学校评审小组复审并报经校办公会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的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三条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单经上级部门批复且资金下达我校后,统一发放给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期发放。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和教育学生要切实利用受助资金解决自身困难,合理规划,节俭开支,帮助自己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有下列违规情况经查实后,学校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平分奖学金、收取奖学金作为班费等集体活动费用;

(二)向获奖(受助)学生索取利益;

(三)获奖(受助)学生存在奢侈消费行为;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鼓励获奖(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感恩、奉献之心回报社会。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细则》(鄂经院发〔2016〕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