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鄂经院发〔2017〕50号
2017年7月5日
为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特困生的资助和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费减免的对象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缴清学费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
第二条申请学费减免程序和办法
(一)按学年缴纳学费的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学分缴纳学费的学生每学期申请一次;
(二)申请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阐述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困难认定小组评议、学院审核且公示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报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办理减免手续。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二)有酗酒、抽烟、高档消费等铺张浪费行为者;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而获得减免者。
第四条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
学生因家庭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学习困难者,如家庭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火灾、水灾,或本人病重住院等,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金,补助标准500—1000元,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申请临时困难补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7〕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