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奖励办法
鄂经院发〔2016〕151号
2016年8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两有三实”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奖励项目
第三条奖励项目
(一)集体奖:先进学生党总支(支部)、先进班集体、特色文明(示范)寝室、先进分团委(团总支、支部)、先进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
(二)个人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五四红旗标兵、藏龙学子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三)其他奖:经院学子奖、学科竞赛奖、科研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文体活动奖、考研奖等。
第三章奖励方式
第四条奖励方式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奖状或证书;
2.通报表彰;
3.颁发奖金或奖品;
4.同一学年同时荣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藏龙学子奖学金,奖励金额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四章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体奖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
1.班级成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开展思想建设,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课程成绩及格率达85%以上;
3.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该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标;
4.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班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班务日志详实;
5.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成效显著,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积极影响;
6.本学年度内,无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
7.班级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先进班集体控制在参评班级总数的10%以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文明特色(示范)寝室
学生文明特色寝室按学习科研类、文体特长类、社会实践类、先锋模范类、环境友好类评选,具体条件参见《我校学生文明特色寝室评选办法》。
文明特色寝室控制在参评寝室总数的10%以内,特色示范寝室控制在文明特色寝室总数的10%以内。特色示范寝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文明特色寝室,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六条个人奖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条件与标准按《我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藏龙学子奖学金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及健康的身体、心理素质;
4.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30%以内,且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50%以内。
藏龙学子奖学金获得者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0%。学校予以表彰,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三好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情趣高雅,品行端正,举止文明,为人诚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该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
6.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15%以内,学习成绩排名位居班级前20%以内。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四)三好学生标兵
1.满足三好生的基本条件;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当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优良好以上等次;
3.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第一。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五)优秀学生干部
1.坚持原则,团结同学,以身作则,具有较强的大局观和集体观;
2.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当学年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4.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居班级30%以内;
5.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不少于一学年。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以内,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优秀毕业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2. 在校期间曾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
3.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及以上)藏龙学子奖学金;
4.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已签订就业协议或升学;
5.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2)在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在体育竞技、文艺表演、文艺创作等方面有特殊表现的;
6.主动要求到西部和边远地区工作或为学校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学校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七)学生科研创新奖
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在学校公布的五类期刊(参照我校中文学术期刊分级目录)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著作或作品;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造发明成果。
(1)凡在特类期刊(以我校学术论文发表期刊分类分级目录为准,下同)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凡在一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3)凡在二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6000元;
(4)凡在三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4000元;
(5)凡在四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6)凡在五类期刊上每发表论文1篇,奖励人民币500元;
(7)公开出版具有学术价值的专著、著作、科研成果,或创新发明成果,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8)团队获得科研及发明成果,其奖励标准亦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第七条其他奖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毕业时考上国家统一考试的研究生,一次性奖励500元;被上级单位评为先进个人者,奖励200-1000元;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奖励的特殊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2.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课程有重修记录者;
4.综合测评基本素质测评中任一项得分为0者。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评选程序
1.集体奖按集体申报、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的程序进行;
2.个人奖按个人申报、班级初评、学院审核、学校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的程序进行;
3、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表彰。
第六章评选时间
第十条每年3月评选特色文明(示范)寝室,每年6月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年9-10月评选先进班集体、藏龙学子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科研创新奖,每年10-11月评选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其它奖项根据工作安排评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一条先进学生党总支(支部)、优秀学生党员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文件进行评选与奖励;先进分团委(团总支、支部)、先进学生分会、先进学生社团等集体奖、五四红旗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经院学子奖、双优奖、社会实践奖、科研创新奖、文体活动奖等由校团委根据有关文件进行评选与奖励;学科竞赛奖评定与奖励具体参照《关于院系学科专业竞赛奖励的暂行规定(试行)》(鄂经院学函〔2010〕19号)。
第十二条学生获奖材料均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学院级别奖励办法并自行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学生评优与奖励规定》(鄂经院发〔2013〕19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