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鄂经院发〔2017〕51号
2017年7月5日
第一条为保证经济困难的新生正常入学,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我校章程》(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允许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手续,以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
第四条申请条件: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家庭所在地为贫困地区,父母下岗,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生活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学费。
第五条新生报到期间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服务站;各学院迎新点安排专人负责绿色通道工作。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我校新生入学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个人申请,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对于经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各学院要耐心做好国家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的资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我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07〕133号)同时废止。